中期与国际期货合并
中期与国际期货合并国际期货业务范围是指公司向境外投资者、境外机构、境外中介机构、期货经营机构及其他(不含期货公司、证券公司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资管产品、期货投资咨询公司等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)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交易。
国际期货业务范围是指期货交易业务,包括期货交易、期权交易、期货保证金交易、掉期交易、金融期货交易、掉期交易。
国际期货业务范围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《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实施方案》中的《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若干具体政策措施的通知》(中国人民银行令[2012]102号)文件精神,为进一步完善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实施方案,中国人民银行决定:自2013年11月15日起,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。
国际期货业务是指国际期货业务,包括交易所、期货交易、债券交易、期货结算、银行结算、保险结算等。
与国际期货相比,国际期货业务对期货公司的经营有较大的影响。国际期货是指在期货交易所交易的其他衍生品合约中通过集中交易、集中清算、撮合成交等方式形成的金融合约。
根据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》和《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》,境外投资者、境外经纪机构应当遵守下列监督管理规定:
(一)不得从事经纪业务;
(二)不得从事期货经纪业务。
境外期货经纪机构可以采取自营、经纪等多种方式,但不得从事向客户、委托对象、境外代理人销售或者代客理财等特定的金融产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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